2018年5月22日 星期二

2018-19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何時有著落?

 

2018-19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何時有著落?

  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PTSC)三方成員(薪常會、公務員事務局、評議會職方) 已於2018年5月24日審核2018薪酬趨勢調查報告,並各自決定是否確認、有保留地確認或不確認調查的結果。鑑於本會發現並確實有一間“問題公司”過去一直漏報獎金,對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有一定影響,而17間公司的“勞績獎賞”(merit) 存在問題,可能亦影響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的準確性,本會對是次調查報告僅可“有保留確認”。

  本會隨即考慮薪酬趨勢淨指標及其他多項因素 (社會經濟狀況、政府財政狀況、消費物價指數(CPI)、公務員士氣,職方薪調訴求及當年一些實時的特殊因素,每年各因素側重點不盡相同),並於2018年5月25日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薪酬調整的要求(Pay Claim):高中低層薪金級別劃一上調5%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職方的要求及多項其他重要因素後,一般會於6月上旬向中央評議會職方提出薪酬調整建議方案(Pay Offer)。

  職方就政府的建議作出回應,接納或提出反建議。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一般在6月上/中旬作最後決定,並交方案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在同年立法會休會前(7月中旬) ,應可獲撥款,公務員在7月底可望薪酬調整及追溯自同年4月1日。

  但2014年卻受立法會“拉布”影響,一拖再拖,拖到2014年10月立法會下一年度復會後仍遲遲未獲處理!既令本會會員、廣大公務員十分不滿,又感覺十分無奈。直至2015年1月16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休會前5分鐘,獲得通過,令公務員得以在農曆新年前受惠。希望今年公務員薪酬調整能順利落實,免害苦了廣大公務員!

奇怪了! “問題公司”忽然無漏報“獎金" 又無影響薪趨指標!

 

奇怪了!
“問題公司”忽然無漏報“獎金"
又無影響薪趨指標!

  在2018年5月16日收到薪酬趨勢調查報告後,短短的幾天裏,本會代表即犧牲了工餘、周末及公眾假期的時間,作了認真的審核。在有限的時間裏,他們詳細核對了每一間參與調查公司的數據,發現一間涉調查人數眾多的“問題公司”,並在2018年5月24日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PTSC)會議上提出了質疑。

  在本會窮追下,薪酬研究調查組監督在回應本會的質疑後,終於經薪諮會聯合秘書處與“問題公司”核實,並向PTSC委員確實這間“問題公司”承認在過去一直漏報中、低層薪金級別的“服務獎金"。鑑於公司一直漏報新增“服務獎金"及所涉調查人數眾多,對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 肯定有影響。

  然而,《東方日報》於2018年5月25日報導指“委員會主席黃錦沛強調,該公司並無漏報獎金,其申報資料是百分百符合調查範圍……”;《星島日報》指“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主席黃錦沛強調,調查方法並無出錯,公司提交的資料亦符合委員會準則,沒有申報員工獎金的公司過去也沒有申報,故不會影響薪酬趨勢(指標)。”《HK01》亦報導 “黃錦沛強調,不存在漏報的問題,他指薪酬調查根據本身的計算方法,即使有申報這些勞績賞金,亦不會對薪酬趨勢指標有所影響,強調是「百分百無出錯」。”

 

究竟“問題公司”有否漏報“服務獎金"?

  那就奇怪了!既然是薪諮會聯合秘書處與“問題公司”確實並向PTSC委員報告“問題公司”過去及今年一直漏報“服務獎金”,何解會出現媒體報導 “委員會主席黃錦沛強調,該公司並無漏報獎金” 、“黃錦沛強調,不存在漏報的問題”之言?難道薪諮會聯合秘書處虛構“問題公司”漏報“其他獎金”? ! 

 

“問題公司”漏報“服務獎金”是否符合調查準則?

  按上述媒體的報導,究竟“問題公司”漏報“獎金”,是否符合調查準則,有沒有偏離調查方法?

  根據薪酬趨勢調查方法,計算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所包括的項目有:(1)計算薪酬趨勢指標時,基於生活費用、一般經濟繁榮和公司業績、薪酬市值一般變動、級內遞增薪額和勞績獎賞給予僱員的底薪調整;(2) 底薪以外的額外酬金變動,如年終花紅、雙糧、獎勵金等。

  令人費解的是:“問題公司”漏報的屬服務表現獎金,應包括在“勞績獎賞”或“額外酬金”內;“問題公司”沒有把“服務獎金”包括在內填報,顯然是偏離現行調查方法;否則,過去及今年,其他參與調查的公司所填報的“良好服務津貼”、“一次性特別酌情金額”、“獎勵花紅”等等,豈不變成 “錯報”。由此,亦令人質疑“勞績獎賞”、“額外酬金”在此調查的定義及涵蓋範圍是否被曲解?!

 

“問題公司”漏報“獎金”對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 有沒有影響?

  媒體報導亦指“問題公司”漏報“獎金”,不會對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有所影響,百分百無出錯。究竟對GPTI有沒有影響?

  按現行的薪酬趨勢調查方法,當年的新增獎金項目的計算方法與過去一直漏報的新增獎金項目是相同的:前者是當年的新增獎金與去年是“0與新增獎金金額”比較;後者因過去一直漏報,理應“補報”此新增獎金,與上一年的比較亦應是“0與補報獎金金額”的比較。

  2018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的“問題公司”承認一直漏報 “服務獎金”後,由於在2018年5月24日審核報告書的會議中,並沒有立即補回過去漏報之數,從而即時糾正2018中、低層薪金級別的GPTI,故顯而易見,拉低了中、低層2018年的GPTI。如此,當然對GPTI有影響 (註1) 。

 

澄清釋疑 以正視聽

  必須指出:“有錯必糾”應是一個必須堅持的原則;糾錯後,調查修訂幅度的大小、薪酬趨勢總指標上或下調,則不應在考慮之列。唯此,薪酬趨勢調查機制及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PTSC)的公信力才得以維持!

  為釋疑,本會已於2018年5月28日去信PTSC主席,要求告知上述報章媒體報導中所引述之言是否屬實?引述是否正確?並促請他盡快解釋及澄清以上各點,以釋本會疑慮,以正視聽。

 

【註1】:舉例說明 〝問題公司〞漏報 〝服務獎金〞 對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的影響

〝問題公司〞 的 〝服務獎金〞 假設在2010年開始增設派發予中、低層僱員,每年0.5月薪酬(相等於額外酬金增加4.17%),但過去自2010年一直沒有包括填報在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報告書),漏報了 〝服務獎金〞,其對GPTI的影響舉例說明如下: 

 

2018-19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華員會建議 高、中、低層劃一上調5%

 

2018-19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華員會建議
高、中、低層劃一上調5%

  經全面考慮多項因素,作為高級公務員評議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成員之一的香港政府華員會(本會),已於2018年5月25日致函向政府建議:2018-19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高、中、低層薪金級別應劃一上調5%。

  本會考慮的眾多因素,包括:

(1)1間問題公司:漏報獎金壓低中、低層的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

  在收到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後,本會進行認真審核,發現了一間問題公司。經薪諮會聯合秘書處及薪酬研究調查組監督核實後,這間公司確認在過去及今年薪酬趨勢調查一直漏報有關獎金,致〝額外酬金〞的數目因沒有包括獎金而被拉低,及過去年度的獎金調整變化亦沒有在過去的報告書反映,涉中、低層調查人口數千人。職方一直被瞞在鼓裏! 

  由於在2018年5月24日審核報告書的會議中,並沒有立即補回過去漏報之數,從而糾正2018中、低層薪金級別的GPTI,故中、低層2018年的GPTI被拉低了(註1)。

  必須指出:〝有錯必糾〞應是一個必須堅持的原則;糾錯後,修訂幅度的大小、總指標上或下調,則不應在考慮之列。唯此,薪酬趨勢調查(PTS)機制的公信力才得以維持!

  故此,本會認為,當局在考慮2018-19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時,應以此列作考慮因素之一。

 
(2)17間參與調查公司填報的〝勞績獎賞〞可能影響PTI的準確性

  本會經深入審核2018年薪酬趨勢調查報告後,在有限的時間裏發現有17間公司所填報的〝勞績獎賞〞,未有按公務員5個薪金級別填報,只提供劃一的平均數,有偏離調查方法之嫌;涉及的公司有大、有小,所涉調查人口分別為23%及18%,有可能影響了薪酬趨勢調查指標的準確性,其可能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

  薪酬趨勢調查結果為公務員薪酬調整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因而調查及參與調查的公司能否嚴格遵循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官職薪常會三方已協議的調查方法,不致影響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至關重要。

  故此,本會認為,當局在考慮2018-19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時,亦應以此列作考慮因素之一。

 
(3)各級公務員應可分享經濟成果

  根據1974年確立至今的現行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公務員須分享/分擔經濟的起伏。多年前,香港受亞洲金融風暴嚴重衝擊之際,本會即已據此機制指出:在經濟衰退、嚴重財赤下,需要公務員凍薪/減薪,與社會共渡時艱,為應有之義;而容許公務員適當分享經濟成果,同為應有之義。

  按政府對本港經濟情況公報,本港去年本地生產總值有顯著的增長,2018年第一季按年實質顯著增長4.7%,升幅高於上一季的3.4%,連續第6個季度高於過去10年平均每年2.7%的趨勢增長率。展望未來,環球經濟普遍良好的勢頭持續,內地經濟表現強勁,本港經濟預估走勢良好,可保持堅穩的增長動力和態勢。因而,政府無理由不允許全體公務員適當分享經濟成果。

 
(4)政府財政狀況

  本會注意到上一財政年度,政府繼續有巨額財政盈餘。政府的財政狀況良好,對公務員薪酬劃一各級上調5%,完全有能力負擔。

 

(5)高、中、低層扣減的〝遞增薪額〞為近年歷史新高

  今次須扣減的低層薪金級別公務員的〝遞增薪額〞,為自1989年有關扣減機制確立以來的歷史新高,而高、中層薪金級別公務員的亦為2007年以來新高。其結果是:壓低了薪酬趨勢調查凈指標(NPTI)。

  這是由於2007年開始解凍招聘公務員,以及近年公務員的退休高峰期,大量公務員新聘入職,致出現〝遞增薪額〞偏高這特殊情況。對這種情況,本會幾年前已建議當局及早研究、檢討相關的問題及影響,卻未得到其重視;由是亦令更多的公務員工會/同事質疑全數扣減〝遞增薪額〞的合理性。有關把參與調查公司填報的〝勞績獎賞〞以扣減全數〝遞增薪額〞作抵消,是否仍適合時宜,至今亦得不到厘清,令更多的公務員工會/同事質疑薪酬趨勢調查凈指標(NPTI) 被偏高的〝遞增薪額〞及存在問題的〝勞績獎賞〞壓低,進一步影響員工關係。

  本會認為,政府在考慮公務員薪調幅度時,有必要因應薪酬趨勢淨指標(NPTI)因受〝特殊情況〞影響而被壓低,作出調整。

 

(6)提升公務員士氣、穩定公務員隊伍仍至關重要

  雖然本屆政府開局良好,但面對的是越趨民粹化、泛政治化的局面,情況之複雜、嚴峻及牽連之大,不容低估;更何況尚須面對如何能把握機遇創造新局面,擺脫香港經濟被邊緣化的危機。因而,特區政府擁有一支穩定、高效、具創新能力,又不可或缺的高昂士氣的公務員隊伍,以推行本屆政府的施政新理念、執行其施政新措施,至關重要。

  然而,實際上,多年來,因當局無視本會的改善建議,公務員的士氣已因眾多原因屢屢受損,例如:2009年高層薪金級別公務員減薪5.38%;不少職系的入職薪酬長期不作職系架構檢討,致明顯比私營市埸低;公務員不少職系人手緊絀,工作量、工作壓力有增無減;晉升機會普遍不多,單一職系則完全沒有晉升前途;語言暴力惡化,得不到遏止,等等。故此,能讓公務員分享經濟成果,對薪酬趨勢調查凈指標(NPTI) 被上述原因而壓低的情況作出調整,對公務員的士氣及凝聚力肯定能收立竿見影之效。

 

(7)〝低跟中〞乃機制內一貫做法

  現行機制自1974年確立起,即規定參與調查的公司必須為穩健良好的僱主,須有一定的規模,並在員工薪酬方面,有一套合理和有系統的架構。其目的在體現政府須為良好僱主的政策。

  正是基於此,當時的港英政府接受了1988年仲裁委員會的建議,由1989年起,若薪酬趨勢調查結果顯示,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凈指標(NPTI)低於中層,則會調高至與中層同一水平(即所謂〝低跟中〞),除非另有強而有力的理由。這做法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避免高、中、低層公務員的薪酬差距過於擴大的作用,具社會公義性。這已成為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希望當局不要背離這行之多年的機制。

  

(8)薪酬趨勢指標實為上一年度的調查結果

  本會必須指出的是,公務員薪酬調整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薪酬趨勢指標是滯後的調查結果,公務員的薪酬調整實際上是落後於私營機構、實質上只是在〝追趕〞私營機構上一年度的薪酬調整。

 

(9)消費物價指數 (CPIA) 為滯後參考數據

  公務員薪酬調整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消費物價指數是滯後的調查結果。

  香港自1974年確立的現行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向來不但容許身為〝打工仔〞的公務員維持薪酬的購買力,以對抗並紓緩通脹帶來的壓力,並容許盡可能改善之。雖然今年高、中、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高於與調查年度同期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但在樓價、租金節節上升的情況下,給予各級公務員的薪酬調整幅度高於與調查年度同期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完全合理。

 

誠望政府慎重考慮接納

  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早前多跟隨前港英政府在後過渡期改變了的錯誤做法,一直強調調整公務員薪酬,只考慮6項因素。這實際上背離了1974年確立的現行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罔顧多年來,政府即使羅列多項通常會予以考慮的因素,但從不作出量化規限。事實上,彌補過往薪調的〝不足之數〞(shortfall)、顧及港元貶值帶來的影響、避免剌激通脹、對因問題公司引致薪酬趨勢指標有誤而作出彌補,等其他多種因素,均曾被考慮過。本會期望政府能慎重考慮本會按機制提出上述的〝一籃子〞因素。

  若政府能接納本會的合理要求,給予高、中、低層薪金級別公務員,2018-19年度薪酬調整劃一上調5%,將能充分體現政府確已全面考慮上述多項因素,必將有利於公務員士氣的提升,有利於貫轍本屆政府的管治新理念、新風格;有利於本屆政府在面對種種挑戰下順利施政,提升創新力,有利於凝聚公務員隊伍的向心力。

  本會亦希望當局同時採取措施,一併上調非公務員合約制員工的薪酬,以提升他們的士氣、挽留有經驗人員以利於促進他們與公務員的團隊的協作精神。

 

【註1】:舉例說明 〝問題公司〞漏報 〝服務獎金〞 對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的影響

〝問題公司〞 的 〝服務獎金〞 假設在2010年開始增設派發予中、低層僱員,每年0.5月薪酬(相等於額外酬金增加4.17%),但過去自2010年一直沒有包括填報在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報告書),漏報了 〝服務獎金〞,其對GPTI的影響舉例說明如下: 

 

 

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2018年的薪酬趨勢調查報告剛派發 有待審核

 

2018年的薪酬趨勢調查報告剛派發
有待審核

2018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剛於2018年5月16日派發予職方,有待審核報告書是否符合既定的調查方法。未經審核的2017/18年度薪酬趨勢調查總指標及淨指標為:

 

總指標(GPTI)

扣減遞增薪額

淨指標

(NPTI)

高:

5.25%

1.19%

4.06%

中:

5.63%

1.12%

4.51%

低:

4.89%

2.05%

2.84%

若薪酬趨勢調查報告的審核工作順利,報告書將於5月下旬的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會議審核。過去,本會曾因發現數據有誤、出現問題公司等重大問題而未有確認報告書,例如:2015年本會就發現了兩間問題公司,其中一間問題公司獲即時更正,致高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調查總指標上調0.04%;由於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不予剔除另一間問題公司的有誤數據,故本會未有確認2015年的報告書。經本會向當局陳述理據後,行政會議作出考慮,最後高、中、低層薪金級別的薪調在薪酬趨勢調查淨指標上再加0.5%;2016年,本會亦發現了一間問題公司,經查詢及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承諾予以檢討改善後,本會確認了2016年的報告書。而2017本會則發現有部份參與調查的公司其勞績獎賞(merit)存在問題,故只有保留的確認2017年的報告書

今年情況如何?有待本會在5月16日之後數天進行審核報告書工作。本會一向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在這緊逼的幾天,會認真做好審核工作,為薪酬趨勢調查的公信力把好關。

報告書經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在5月下旬審核後,將會呈交當局。按實行多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當薪酬趨勢調查淨指標(PTI)被審核及確認後,將會成為公務員薪調的考慮因素之一。

本會將會在5月下旬,考慮公務員薪調機制內的 “一籃子” 因素(1),並提請當局注意汲取過去的經驗教訓:勿擴大薪酬差距、維持一向低層跟中層的做法、维持公務員的購買力及充份考慮公務員的遞增薪額(Pay Roll Cost)開支因退休高峰潮而被 “唧高”等等因素,提出本會2018/19年度公務員薪調訴求(pay claim) 。

註(1):“一籃子” 因素,包括:薪酬趨勢調查淨指標(NPTI) 、生活指數(4/2017-3/2018過去12個月消費物價的平均指數)、社會經濟狀況、政府財政狀況、公務員士氣、公務員工會訴求及其他實時的特殊因素。

公務員薪調機制 破壞容易 建設難 本會堅持按機制在審核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後提出薪調訴求

 

公務員薪調機制 破壞容易 建設難
本會堅持按機制在審核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後提出薪調訴求

時光任苒,又到五月,正是一年一度派發、審核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及公務員年度薪酬調整的時候了。

 

早於今年4月,有部份公務員團體急急在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還未完成,過去一年度平均通脹數字還未供佈,就提出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的訴求,偏離現行機制,其有可能自陷困境。

 

本會當時也接獲不少傳媒的查詢,詢問本會對年度公務員薪調的期望、預測、訴求、對其他公務員團體提出7%的意見,等等。本會的回應是:按機制。當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在5月中派發予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職方,隨即經審核報告書後,若被職方代表確認,薪酬趨勢淨指標(NPTI)將成為考慮公務員薪調的“一籃子”因素的其中重要一環;其他因素包括社會經濟狀況、政府財政狀況、消費物價指數(CPI)、公務員士氣,職方薪調訴求及當年一些實時的特殊因素;接著,按上述的“一籃子” 因素,公務員團體將會在5月底會向政府提出年度公務員薪調訴求 (Pay Claim) 。本會一向尊重、依從機制,在上述數據未具備的情況下,本會不會提出薪調訴求,免破壞機制。

 

現行一年一度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基本上包括了如下幾個主要環節: 

1.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之下的 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PTSC – Pay Trend Survey Committee)會就薪酬趨勢調查的方法及參與調查的公司名單開會,討論需否修訂、增減並作出決定。

2.委員會轄下的薪酬研究調查組(Pay Survey and Research Unit)會根據協議了的調查方法及公司名單,調查私營機構僱員在上 一年度的薪酬趨勢。

3.薪酬研究調查組整合調查結果,經加權計算出薪酬趨勢總指標(Gross Pay Trend Indicators/GPTI)後,將薪酬趨勢調查報告交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三方成員審核。報告會同時羅列,經減去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Pay Roll Cost)而得出 的薪酬趨勢淨指標(Net Pay Trend Indicators),以及消費物價指數(CPI)的數據, 供參考。

4.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三方成員審核有關調查報告,並各自決定是否確認、有保留地確認或不確認調查的結果。

5.中央評議會職方參考薪酬趨勢淨指標及其他多項因素(每年側重點不盡相同,過往亦不限當局所規定的6項),主動(完全不需要當局〝邀請〞)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薪酬調 整的要求(Pay Claim)及理據。

6.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職方的要求及多項其他重要因素後會向中央評議會職方提出薪酬調整建議方案(Pay Offer)。

7.職方就政府的建議作出回應,接納或提出 反建議。

8.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最後決定,並交方案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

9.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於每年9月開會,檢討較早時進行的薪酬趨勢調查,以進一步改善調查方法(如需要的話)。

 

現行一年一度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確立自1972(1) , 機制40多年來不停演變, 例如:

1.調查機構由隸屬當年銓敍科的薪俸調查組,到1983年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 務委員會之下的薪酬調查研究組;

2.審核機構由高級公務員評議會之下的薪俸調查組督導委員會,到1983年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之下的薪酬趨勢 調查委員會;

3.調查方法的檢討制度化由需要時才檢討薪酬趨勢調查的方法,到規定每年薪酬趨勢調查結果審核後的9月定期檢討;

4.進行調查期由每年的5月提前到每年的 4月;

5.宣佈調整日期由每年的7、8月,提前到 6月,以縮短薪酬趨勢調查的進行和公務員薪酬調整的落實引致的時間上的差距;

6.調查範圍由最初的68間到現在 100多間;參與調查 的公司亦隨着香港從事經濟活動人口的整體分佈情況的變化而調整,由最初為主要經濟行業的製造業居多,到如今讓位予金融及地產業;公司的規模由僱員人數全部需為100人以上的較大型公司到如今擴及到 50至99人的較小型公司;

7.納入調查及計算的資料數據由最初的範圍相對狹窄,擴大到如今包括私營機構因應生活費用、公司業績、薪酬市值調整、 勞績獎賞、遞增薪額、花紅及雙糧變動等因素而給予的薪金調整;

8.扣减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經港督根據《1968年協約》委任的1988年仲裁委員會(Committee of Inquiry - C of I)建議, 由1989年起,私營機構僱員的勞績獎賞 和遞增薪額必須納入調查之內,由此計算出薪酬趨勢總指標;作為對等處理,公務員3個薪金級別的遞增薪額開支亦須扣減,並從而得出薪酬趨勢淨指標,作為職方和政府考慮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時,共同參考的依據。

9.透過薪俸調查組督導委員會,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的成員團體,提出了許多有用的建議,以及其後的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本會亦積極參與,提出了甚多建設性建議,為薪酬趨勢調查方法的持續改善,作出了貢獻。 

 

薪酬趨勢調查及公務員年度薪調機制的特點及現時存在的問題

1.薪酬趨勢調查滯後一年:薪酬調整追趕私營機構

每年4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薪酬調整,都是經過對上年度私營機構的薪酬趨勢進行了調查,並根據有關調查的結果加權計算出薪酬趨勢指標。由是應知,它實際上是滯後一年的調查,而用來參考的調查結果,亦是落後一年的數據。有關薪酬調整,實際上只是追趕私營機構上一個年度的調整,絕非 “帶領市場”。

 

2.公務員薪酬調整與指標向來不掛鈎

酬趨勢淨指標確是職方及政府雙方共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過往亦有好幾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相等於薪酬趨勢淨指標,但這並不等於兩者已“掛鈎”。因應每一年實際情况的不同,在考慮眾多因素中,雙方的側重點每一年均不盡相同:有時會以薪酬趨勢指標,有時會以通脹或政府的財政狀况、香港的經濟狀况作為某一年的主要考慮因素,有時會幾個因素一併考慮。

公務員事務局在2013年6月4日致立法會的《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文件中,羅列政府方案理據(見文件第14段)時聲稱:“薪酬調整方案與各相關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掛鉤(鈎), 以維護薪酬趨勢調查和薪酬調整機制的公正性 和公信力”,以 “貫徹保持公務員薪酬與私營機 構薪酬大致相若的政策”。如此“掛鈎”宣示, 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自1970年代初協助確立現行一年一度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以來,從未聽聞過或在前港英政府以及回歸後的前3屆特區政府任何文件中發現過。當時硬要“掛鈎”的做法既不現實,更偏離過往的做法。

在現行的一年一度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之下,各相關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從未與薪酬調整的幅度“掛鈎”。多年來,因應每年不同的實際情况,政府雖羅列多項通常會予以考慮的因素,但從不作出規限;近十多年,當局曾單方面量化並限定考慮因素的項目只有6個。事實上,〝不足之數〞(shortfall)、 港元貶值等其他因素,過去均曾被考慮過。

 

3.對抗通脹、維持購買力向來是重要考慮因素 之一

高級公務員評議會在1968年成立後,曾確認政府在1965年訂定的公務員薪俸政策基本原則,其中包括〝公務員要求根據生活費用指數來調整薪金以維持其實際價值是合理的〞。現行一年一度的薪酬趨勢調查誕生的背景原因之一,正是 官職雙方對通脹的共同關注。 

高級公務員評議會成立的薪俸調查組進行現行機制第一次薪酬趨勢調查的機構,其職權範圍之一:“核定薪酬趨勢並顧及消費物價指數(to assess pay trends having regard to the Consumer Price Index)”,便是一個明顯的註腳。

8年後的1982年12月,剛成立3年的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亦曾在它的《第9號 報告書(公務員薪俸政策第2號報告書)》第4段確認:“公務員要求根據生活費用指數來調整薪金以維持其實際價值是合理的”。過往的做法顯示:職方曾有好幾次以生活費用的指數作為薪酬調整的主要考慮因素。

由此可知,職方多個團體過往以通脹作為主要考慮因素,以維持作為打工仔的公務員薪酬的購買力,並無偏離過往的做法。

 

4.引用的通脹率是落後一年的數據

一向以來,官職雙方正式引用的生活費用的指數,多是按消費物價指數按年變動,截止上一年度3月止12個月的通脹率。事實上,這是落後一年的數據。由是應知,即使根據過了時的通脹率調整薪酬,它實際上只是一個追補的措施。

 

5.其他考慮因素是實時的、當下的

職方在提出薪酬調整的要求或反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回歸前是港督會同行政局)作出回應,提出薪酬調整的建議或最後決定時,雙方所考慮的其他一些因素,例如政府的財政盈餘或赤字和社會的經濟蓬勃或不景氣的狀况,等等,則向來是實時的、當下的, 其影響是立竿見影的。

事實上,第一次(1974至75年)薪酬趨勢調查儘管已有結果,因1975年經濟不景,當年公務員的薪酬未獲調整,亦即凍薪。 但政府在釐訂1976年的薪酬調整幅度時,接受了職方的要求,特別將1975 年和1976年兩年的薪酬趨勢指標合併考慮, 補回了“不足之數”。

 

6.政策和機制容許公務員分享/分擔經濟的起伏 

1975及1976年頭兩年的凍薪及補回 “不足 之數”的做法,說明了容許公務員分享/分擔 經濟的起伏,向來是政府的薪酬政策,亦是機 制內需要考慮的因素。當時,政府的財政和香港的經濟狀况成了決定公務員薪酬調整的主要考慮因素,其重要性凌駕於薪酬趨勢指標 之上。回歸後有5年的做法也顯示,對這兩項 因素的側重,決定了2002-2005年之間的凍/ 減薪,2009年的凍/減薪。

事實上,1982年12月,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 常務委員會便曾在它的《第9號報告書(公務員 薪俸政策第2號報告書)》第11段,明確宣示:“繁榮的果實公務員倘若未能分享,未免有欠 公允”。

只是港英政府在撤退之前的幾年,故意不提容 許公務員分享/分擔經濟起伏的政策,回歸後的 特區政府更因遭遇好幾年的經濟衰退或不景, 只講 “分擔”,不講〝分享〞。 

 

7.現行機制體現政府須是一個良好僱主的政策

現行機制自1974年確立起,即規定參與調查的公司必須為穩健良好的僱主,在工資和薪金方面,有一套合理和有系統的管理方法,有一定的規模。其目的在體現政府須是一個良好僱主的政策。 

由1989年起,根據1988年仲裁委員會的建議,若薪酬趨勢調查結果顯示,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凈指標低於中層,則會調高至與中層同 一水平,除非另有強而有力的理由。這做法同 樣體現了政府須是一個良好僱主的政策。這做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避免高、中、低層公務員 的薪酬差距過於擴大的作用。 

 

8.現行機制容許仲裁重大爭議 

根據《1968年協約》的規定,若官職雙方 無法就薪酬爭議在高級公務員評議會內達成 協議,行政長官就會應職方的請求,委任一個 獨立的仲裁委員會去提出仲裁建議。過往的 做法顯示:現行機制曾為嚴重爭議的解決,提 供了一個 “軟着陸”的渠道,有利緩解尖銳的矛盾。

 

9.薪酬趨勢調查有關參與調查公司的“勞績獎賞”(merit) ,經多年後已有所變化,一成不變的與公務員每年的遞增薪額開支互相抵消,並不完全恰當

薪酬趨勢調查的總指標(GPTI)需減去公務員每年的遞增薪額開支(Pay Roll Cost),才得出淨指標(NPTI),作為公務員薪調的考慮因素之一;但因公務員的退休高峰期及公務員編制增加,新招聘人員這幾年特多,而致每年的遞增薪額被“唧高”,令淨指標(Net Pay Trend Indicators/NPTI)被“拉低”; 故此,本會兩年多前已提出要檢討“勞績獎賞”與公務員每年的遞增薪額開支互相抵消,及遞增薪額被“唧高”的情況,可惜當局一直未有正視。如此,已引起公務員團體的爭議和不滿!

 

不論官職雙方,都要尊重恪守薪酬調整機制,才能使公務員的年度薪酬調整在一個合理、理性的情況下進行。職方不宜在薪酬趨勢調查報告書還未審核,就急急提出薪調訴求;當局亦不應在報告書未審核前,試水溫式主動追問職方的薪調訴求。這無疑是間接破壞機制!本屆特區政府第一年處理公務員年度薪調事宜,公務員事務局更應的是:了解機制,維護機制,積極有為的諮詢職方,改進/調整公務員年度薪酬調整機制存在的種種問題。

機制破壞容易,建設難!維護機制,因應情況時勢的變化而改進機制,需要官職雙方共同的努力!

 

註(1) :在現行機制誕生之前,要調整公務員的薪酬, 不論是整體性或個別職系/職系組別的薪酬和 架構,並沒有一個常設的、制度化的做法, 每每只是隔幾年,視乎需要,由當年的港督臨 時委任薪俸調查委員會(Salaries Commission) 去檢討和提出建議。最低薪的第一標準薪級公 務員則有好幾年,根據消費物價指數的上升, 獲發生活費用津貼(COLA - Cost of Living Allowance)。1968年高級公務員評議會成立 以後,才由官職雙方共同成立一個常設的薪俸 調查組(Pay Investigation Unit-PIU)開始去 蒐集及分析私營機構僱員的薪酬及服務條件的 資料。1970年代初因通脹加劇,高級公務員評議會 職方要求公務員薪酬較以往更頻密的調整, 以維持薪酬的實際價值 購買力。1972及 1973年,公務員的薪酬便根據消費物價指數而 調整。然而,除此之外,參考私營機構僱員的 薪酬變動日益受到關注。由是高級公務員評議會的官職雙方催生了一年 一度的薪酬趨勢調查,並參考調查結果以及其 他多項因素,再協商如何按年調整整體公務員 的薪酬,時在1974年,從此成為常設的、制度 化的做法,並由此形成了現行的一年一度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

本會對《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的意見 冀公務員事務局處理得宜 成三贏之舉

 

本會對《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的意見
冀公務員事務局處理得宜 成三贏之舉

  自2015年政府實施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本會一直跟進,力爭優化多項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措施。去年行政長官競選時,本會向當時的特首候選人提出多項建議,其中認為應讓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前新制”)的公務員延長退休年齡至65(文職)/60(紀律部隊),與2015年6月1日入職(“後新制”)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看齊。

  由於“前新制”公務員還相對較年青,故延長其退休年齡對現職公務員的晉升未有即時影響,而“前新制”公務員亦是領取公務員公積金的,故亦應與“後新制”的人員享延長退休年齡,多工作幾年,使退休後有更大的保障;而這亦切合香港人口老化,勞動力在未來逐步下降,及早綢繆逐步補充公務員隊伍的人力資源,確保屆時能有足夠的公務員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實是公務員、政府、社會三贏之舉。其後,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前瞻性地在其政綱承諾研究落實延長“前新制”公務員的服務年期。

  2017年10月11日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明確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年初落實及諮詢職方有關讓“前新制”公務員自願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文職)/60歲(紀律部隊職系)。本會隨即透過高級公務員評議會(高評)及於2018年1月31日與公務員事務局非正式會談,表達對有關“前新制”公務員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細節安排的關注及意見。

  對此,本會早已提出:2000年6月後入職的公務員領取公務員公積金,是將來退休後養老的生活保障,當然不希望在選擇了延長服務年期後,公積金供款有所減少損失。而2000年6月後入職的公務員不單在1999年公務員體制改革後,其服務條件大幅削減,入職後不久即經歷後“沙士”香港經濟低迷致凍薪減薪的折騰。故此,本會力爭讓他們在選擇延長服務年期時能 “無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到時因健康欠佳提早離職而所轉換了2015積金供款率表後有所損失,為合理做法;否則延長服務年期的吸引力將會因此大打折扣。

  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2月20日發出《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本會隨即發出“姊妹兄弟信”予分會/盟會並於2018年3月23日舉行諮詢座談會,聽取分會/盟會/會員對「諮詢文件」的意見。

  有關「諮詢文件」的執行細節中,本會歡迎公務員事務局接納本會有關紀律部隊職系2.5%特別供款在延長服努年期中提早離職可予以發放、對快退休合資格公務員作特別安排,免令他們損失選擇機會的意見。

  但最具爭議、亦令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1)憂慮及卻步的為「諮詢文件」所建議:選擇延長服務年期者,需由實行日期起,由2000年的公積金計劃供款表(2)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2)。

  「諮詢文件」建議給予1年的選擇期予合資格公務員選擇,選擇後不能撤回。事實上,無人能此時此刻預計二、三十年後個人的健康狀況。對員工而言,實為兩難的選擇。不少合資格選擇公務員擔心現時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若60歲或較早健康情況就轉壞,不能工作到延長的退休年齡[文職(65)/紀律部隊(60)],而要提早離職,豈不是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供款表後,在公積金供款額方面受到損失,影響其退休保障。對部門而言,若員工不願招致公積金供款損失而不想提早離職,帶著病軀繼續工作下去,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到時有可能要面對不少問題,做成負面影響。

故此,如何處理得宜,營造雙贏、三贏局面,是關鍵所在。鑑此,除「諮詢文件」中建議合資格公務員選擇延長服務年期實行日期起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的方案外,本會建議增加以下的方案,供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選擇,以切合員工不同情況的考慮和需要及增加人力資源管理的彈性:

● 合資格選擇公務員選擇延長服務年期可保留2000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直至文職60歲/紀律部隊55歲;
● 在延長服務年期 (文職61-65)、紀律部隊55-60) 中,工作年資18年以上者其公積金供款率為劃一17%;年資18年以下者其公積金供款率為劃一15%。 

  上述建議政府所付的整體公積金供款與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的供款大致相若,但這一方面可給予合資格選擇公務員“無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到時因健康欠佳提早離職而公積金供款有所損失;而另一方面健康欠佳的員工亦因此有其誘因提早離職,致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可較少面對這方面的管理問題。此外,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員工延長了服務年期後,將大有機會令現職晉升的平均時間比現時已長的時間更推遲幾年,上述建議能提供誘因令提早離職的員工可早些騰出晉升理職位予合適者上位,不失為一項有彈性、可取的過渡措施。

  事實上,過去已有先例,上世紀80年代政府亦予“舊制"長俸公務員對其退休年齡作多項自願選擇,以切合員工不同情況的考慮和需要,亦令其政策過渡具靈活性,而推行落實的過程暢順,未有任何問題。

  本會已於2018年4月30日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出上述的建議方案,並誠望當局從一個長遠、務實及增加彈性的角度,認真考慮本會上述的建議,提供多一個選擇方案予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令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能真正成為三贏之舉。

  註(1) :合資格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的公務員為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長期聘用公務員,而這段時間入職現正按試用條款受聘者在確實長期聘用後會獲邀作選擇;按新合約條款在此段時間受聘的公務員,是否續訂合約除會視乎服務需要外,亦以同期受聘公務員退休年齡不超過65歲(文職)或60歲(紀律部隊)考慮。  

  註(2) :公務員公積金(“公積金”)計劃 供款比率表

公積金計劃供款率

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的公務員 — 按公務員條款受聘並完成的無間斷服務年期 (年) 

適用於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公務員 — 按公務員條款受聘並完成的無間斷服務年期 (年)

5%3年以下 3年以下 
15%3年至15年以下3年至18年以下 
17%15年至20年以下 18年至24年以下 
20%20年至25年以下 24年至30年以下
22%25年至30年以下 30年至35年以下
25%30年或以上 35年或以上

華員會強烈譴責“搶手機”事件 嚴重侵犯衝擊公務員政治中立 公務員執勤應受到職安健保障

 

華員會強烈譴責“搶手機”事件
嚴重侵犯衝擊公務員政治中立
公務員執勤應受到職安健保障

立法會議員許智峰在2018年4月24日立法會內,粗暴向一位正執行職務的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搶手機。雖然當日涉事的閉路電視片段一直未有公開,但經過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在4月27目安排閉門會議,讓全體議員觀看 “搶手機” 事件的閉路電視片段後,事件的真相,是非曲直,已彰彰明甚;絕非如許議員所辯稱是“取”、“攞”了女EO的手機,而是野蠻粗暴的強搶手機、逃逸男廁內未經許可下擅自“檢查”公務員手機內的政府資料!過去立法會會議上也曾發生過搶文件、擲物等嚇人事件,加上今次“搶手機” 事件,如此立法會/議會秩序,將帶給社會極不良的“示範”效應,令人搖頭嘆惜!

是次事發生地點在立法會,當時在辯論 “一地兩檢” 議案,在現時 “泛政治化” 的情況下,事件被政治化,但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政治中立,公務員只承擔行政責任,而非政治責任,後者由政治問責官員、行政長官承擔。

本會在1980年代初已開始研究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問題,在1997年,本會更舉辦了大型研討會,探討公務員和公務員工會如何保持政治中立,進一步闡釋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具體含義包括3個相互關連的內涵:公務員須在基本法框架內行使義務、權利和執行職務;公務員服務於當日政府;公務員須忠誠地執行政府的政策(詳見華員報200期及213期)。

過去40多年的參與,本會曾多次公開指出,公務員隊伍秉持政治中立的原有利政府換屆順利、政府機器如常運作及社會穩定。本會亦自覺恪守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大原則,本會還制定了避免公務員事務政治化傾向、公務員權益問題 “泛政治化” 的政策。

全體公務員,不論高中低層、文職或紀律人員,身處辦公室或面向公眾,在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大原則下,在執行職務時,應受到尊重,不容任何政黨/議員/市民肆意侵犯及衝擊。

公務員執勤亦應受到職安健保障其身心安全健康。社會上,有時也發生肢體/語言暴力侵害執勤的公務員,這些肢體/語言暴力從來都不能容忍,施害者被口誅筆伐,部份更被繩之於法,以彰顯法治,遏止暴力/侮辱行為的漫延及其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本來立法會應是相當安全之地,看來差矣,保安局及公務員事務局豈能鬆懈!本會促請公務員事務局、各局/署竭力保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職業安全及健康,令公務員有尊嚴地執勤,免受野蠻粗暴的對待。

公務員政治中立有特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