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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5日 星期六

2000年6月1日 ─2015年5月31日受聘公務員可選擇 在60歲(紀律部隊)/65歲(文職)退休 選擇期為兩年(2018年9月17日─2020年9月16日)

 

2000年6月1日 ─2015年5月31日受聘公務員可選擇
在60歲(紀律部隊)/65歲(文職)退休
選擇期為兩年(2018年9月17日─2020年9月16日)

  有關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公務員可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至65(文職)/60(紀律部隊) 的細節安排,本會於去年10月至本年5月竭力透過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與公務員事務局非正式會談及提交了意見書(參閱235及236期e-華員報) ,力爭成為對公務員、政府、社會的三贏之舉。

  當局對本會提出:對紀律部隊職系2.5%的特別供款可在延長退休年期中須提早離職時仍予以發放、對快退休合資格公務員作特別安排盡量予以選擇機會等等一些細節安排,接納了本會意見;但遺憾的是:當局忽視本會強烈表達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公務員希望可保留2000年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供款表,不用擔心因難以預料健康欠佳需提早離職而轉換了2015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供款表後有所損失,漠視本會的建議(註1)對公務員長遠的人事管理及公共服務效率的正面作用,最終維持須轉換2015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的做法。 

  公務員事務局終於在2018年7月27日發出了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4/2018號,公布了在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受聘公務員可選擇在60歲(紀律部隊)/65歲(文職)退休的實施細節,其要點包括:

  • 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在通告發出當日,即2018年7月27日,仍然在職服務的公務員;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受聘者;已通過試用期並按長期聘用條款受聘者;
  • 選擇期為兩年(由2018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 選擇為一次過,一經作出,不可撤回;
  • 選擇延遲退休者須轉換2015年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供款表,惟其現行2000年公務員公積金供款率在實行日期屆時,暫不會因轉換2015年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供款表而改變其供款率,直至到2015年供款表的下一個階梯;
  • 屬紀律部隊職系合資格公務員,不論是否選擇延遲退休,都會繼續獲得額外相等於基本薪金2.5%的特別紀律部隊供款;在延長退休年期中須提早離職者仍予以發放; 
  • 延長退休年齡實行日期:2021年3月15日 (所有合資格公務員(註2) 及現正在試用期而後獲確實按長期聘用條款聘任者)

  合資格選擇的會員/公務員欲希望更詳細了解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4/2018號,有關選擇在60歲(紀律部隊)/65歲(文職)退休的實施細節內容、選擇延長退休年齡對領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及其他相關福利的影響、個案分析等,請盡快報名參加本會將於2018年9月28日(星期五) 晚上舉辦〝你會如何選擇?〞座談會。詳情及報名表見本期e-華員報---權益篇。

(註1) :本會於2018年4月30日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建議方案,其中①合資格選擇公務員選擇延長服務年期可保留2000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直至文職60歲/紀律部隊55歲; ②在延長服務年期 (文職61-65)、紀律部隊55-60) 中,工作年資18年以上者其公積金供款率為劃一17%、年資18年以下者其公積金供款率為劃一15%。

(註2) :合資格公務員如在達到原來退休年齡或在繼續受僱期結束後退休,其停止服務日期在28.7.2018-15.1.2019及16.1.2019-17.9.2020,可在特定的選擇期作出選擇,前者的實行日期為15.1.2019及後者的為15.1.2019或作出選擇後60日內最後1個月的第15日,以較遲者為準。

2018年5月15日 星期二

本會對《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的意見 冀公務員事務局處理得宜 成三贏之舉

 

本會對《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的意見
冀公務員事務局處理得宜 成三贏之舉

  自2015年政府實施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本會一直跟進,力爭優化多項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措施。去年行政長官競選時,本會向當時的特首候選人提出多項建議,其中認為應讓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前新制”)的公務員延長退休年齡至65(文職)/60(紀律部隊),與2015年6月1日入職(“後新制”)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看齊。

  由於“前新制”公務員還相對較年青,故延長其退休年齡對現職公務員的晉升未有即時影響,而“前新制”公務員亦是領取公務員公積金的,故亦應與“後新制”的人員享延長退休年齡,多工作幾年,使退休後有更大的保障;而這亦切合香港人口老化,勞動力在未來逐步下降,及早綢繆逐步補充公務員隊伍的人力資源,確保屆時能有足夠的公務員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實是公務員、政府、社會三贏之舉。其後,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前瞻性地在其政綱承諾研究落實延長“前新制”公務員的服務年期。

  2017年10月11日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明確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年初落實及諮詢職方有關讓“前新制”公務員自願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文職)/60歲(紀律部隊職系)。本會隨即透過高級公務員評議會(高評)及於2018年1月31日與公務員事務局非正式會談,表達對有關“前新制”公務員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細節安排的關注及意見。

  對此,本會早已提出:2000年6月後入職的公務員領取公務員公積金,是將來退休後養老的生活保障,當然不希望在選擇了延長服務年期後,公積金供款有所減少損失。而2000年6月後入職的公務員不單在1999年公務員體制改革後,其服務條件大幅削減,入職後不久即經歷後“沙士”香港經濟低迷致凍薪減薪的折騰。故此,本會力爭讓他們在選擇延長服務年期時能 “無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到時因健康欠佳提早離職而所轉換了2015積金供款率表後有所損失,為合理做法;否則延長服務年期的吸引力將會因此大打折扣。

  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2月20日發出《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本會隨即發出“姊妹兄弟信”予分會/盟會並於2018年3月23日舉行諮詢座談會,聽取分會/盟會/會員對「諮詢文件」的意見。

  有關「諮詢文件」的執行細節中,本會歡迎公務員事務局接納本會有關紀律部隊職系2.5%特別供款在延長服努年期中提早離職可予以發放、對快退休合資格公務員作特別安排,免令他們損失選擇機會的意見。

  但最具爭議、亦令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1)憂慮及卻步的為「諮詢文件」所建議:選擇延長服務年期者,需由實行日期起,由2000年的公積金計劃供款表(2)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2)。

  「諮詢文件」建議給予1年的選擇期予合資格公務員選擇,選擇後不能撤回。事實上,無人能此時此刻預計二、三十年後個人的健康狀況。對員工而言,實為兩難的選擇。不少合資格選擇公務員擔心現時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若60歲或較早健康情況就轉壞,不能工作到延長的退休年齡[文職(65)/紀律部隊(60)],而要提早離職,豈不是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供款表後,在公積金供款額方面受到損失,影響其退休保障。對部門而言,若員工不願招致公積金供款損失而不想提早離職,帶著病軀繼續工作下去,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到時有可能要面對不少問題,做成負面影響。

故此,如何處理得宜,營造雙贏、三贏局面,是關鍵所在。鑑此,除「諮詢文件」中建議合資格公務員選擇延長服務年期實行日期起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的方案外,本會建議增加以下的方案,供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選擇,以切合員工不同情況的考慮和需要及增加人力資源管理的彈性:

● 合資格選擇公務員選擇延長服務年期可保留2000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直至文職60歲/紀律部隊55歲;
● 在延長服務年期 (文職61-65)、紀律部隊55-60) 中,工作年資18年以上者其公積金供款率為劃一17%;年資18年以下者其公積金供款率為劃一15%。 

  上述建議政府所付的整體公積金供款與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的供款大致相若,但這一方面可給予合資格選擇公務員“無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到時因健康欠佳提早離職而公積金供款有所損失;而另一方面健康欠佳的員工亦因此有其誘因提早離職,致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可較少面對這方面的管理問題。此外,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員工延長了服務年期後,將大有機會令現職晉升的平均時間比現時已長的時間更推遲幾年,上述建議能提供誘因令提早離職的員工可早些騰出晉升理職位予合適者上位,不失為一項有彈性、可取的過渡措施。

  事實上,過去已有先例,上世紀80年代政府亦予“舊制"長俸公務員對其退休年齡作多項自願選擇,以切合員工不同情況的考慮和需要,亦令其政策過渡具靈活性,而推行落實的過程暢順,未有任何問題。

  本會已於2018年4月30日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出上述的建議方案,並誠望當局從一個長遠、務實及增加彈性的角度,認真考慮本會上述的建議,提供多一個選擇方案予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令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能真正成為三贏之舉。

  註(1) :合資格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的公務員為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長期聘用公務員,而這段時間入職現正按試用條款受聘者在確實長期聘用後會獲邀作選擇;按新合約條款在此段時間受聘的公務員,是否續訂合約除會視乎服務需要外,亦以同期受聘公務員退休年齡不超過65歲(文職)或60歲(紀律部隊)考慮。  

  註(2) :公務員公積金(“公積金”)計劃 供款比率表

公積金計劃供款率

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的公務員 — 按公務員條款受聘並完成的無間斷服務年期 (年) 

適用於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公務員 — 按公務員條款受聘並完成的無間斷服務年期 (年)

5%3年以下 3年以下 
15%3年至15年以下3年至18年以下 
17%15年至20年以下 18年至24年以下 
20%20年至25年以下 24年至30年以下
22%25年至30年以下 30年至35年以下
25%30年或以上 35年或以上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剛出爐了! 重點內容話你知!

 

《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剛出爐了! 重點內容話你知!

《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

自2015年政府實施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本會一直跟進,力爭優化多項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措施。去年行政長官競選時,本會向當時的特首候選人提出多項建議,其中讓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前新制”)的公務員延長退休年齡至65(文職)或60(紀律部隊),與2015年6月1日入職(“後新制”)公務員看齊。

由於“前新制”公務員還相對較年青,故延長其退休年齡對現職公務員的晉升未有即時影響,而“前新制”公務員亦是領取公務員公積金的,故亦應與“後新制”的人員享延長退休年齡,使退休後有更大保障;而這亦切合香港勞動力在未來逐步下降,能逐步補充公務員隊伍的人力資源。其後,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在其政綱承諾研究落實以上的措施。

2017年10月11日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明確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年初落實及諮詢職方有關讓“前新制”公務員自願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文職)或60歲(紀律部隊職系)退休。本會隨即透過高級公務員評議會(高評) 會議及於2018年1月31日與公務員事務局的非正式會談中,表達對有關“前新制”公務員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細節安排的意見。

公務員事務局剛於2018年2月20日發出《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合資格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的公務員為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長期聘用公務員,而這段時間入職現正按試用條款受聘者在確實長期聘用後會獲邀作選擇;按新合約條款在此段時間受聘的公務員,是否續訂合約除會視乎服務需要外,亦以同期受聘公務員退休年齡不超過65歲(文職)或60歲(紀律部隊)考慮。

 本會較早前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的主要意見及諮詢文件的重點內容載列如下: 

  

本會歡迎各分會、盟會、會員盡早於 2018  4  30 日前 提出你們對諮詢文件及其他關注問題的意見,繼續力爭進一步優化此延長服務年期的執行細節。意見可電郵lrc@hkccsa.org 或致電 2300 1223 予本會勞動關係委員會跟進。

 

 (1)     2000  及之後入職的文職公務員,當時按“ 3+3  的條款聘用 ,即 3年試用期加 3年合約期,才確任為長期 聘用 。有些部門在 3年合約期 (  3  )   只給予5%公積金供款,有些部門則附帶約滿酬金。其後, 2003年 4月凍結招聘 文職公務員至 2008年始恢復招聘。本會一直批評  3+3  不利吸引及挽留人才,長達6年其意義也不大,建議回復 2年試用期後確任長期 聘用 。當局終於2010年 7月 1日取消  3 ”,改為  3年試用期,而公務員公積金供款過了 3年試用期後為 15%

公務員政治中立有特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