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剛出爐了! 重點內容話你知!
《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
自2015年政府實施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本會一直跟進,力爭優化多項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措施。去年行政長官競選時,本會向當時的特首候選人提出多項建議,其中讓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前新制”)的公務員延長退休年齡至65(文職)或60(紀律部隊),與2015年6月1日入職(“後新制”)公務員看齊。
由於“前新制”公務員還相對較年青,故延長其退休年齡對現職公務員的晉升未有即時影響,而“前新制”公務員亦是領取公務員公積金的,故亦應與“後新制”的人員享延長退休年齡,使退休後有更大保障;而這亦切合香港勞動力在未來逐步下降,能逐步補充公務員隊伍的人力資源。其後,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在其政綱承諾研究落實以上的措施。
2017年10月11日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明確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年初落實及諮詢職方有關讓“前新制”公務員自願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文職)或60歲(紀律部隊職系)退休。本會隨即透過高級公務員評議會(高評) 會議及於2018年1月31日與公務員事務局的非正式會談中,表達對有關“前新制”公務員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細節安排的意見。
公務員事務局剛於2018年2月20日發出《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合資格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的公務員為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長期聘用公務員,而這段時間入職現正按試用條款受聘者在確實長期聘用後會獲邀作選擇;按新合約條款在此段時間受聘的公務員,是否續訂合約除會視乎服務需要外,亦以同期受聘公務員退休年齡不超過65歲(文職)或60歲(紀律部隊)考慮。
本會較早前向公務員事務局提出的主要意見及諮詢文件的重點內容載列如下:
本會透過高評會議及與當局非正式會 談 力爭的訴求 | 諮詢文件的主要內容 | 本會初評 |
1. “前新制” 公務員公積金供款不應有 損失 √ 若選擇延長退休年齡 的“前新制”公務員,在轉換 2015 年的公積金計劃 供 款比率 時 ,不能使他們的公積金計劃供款有所損失。 √ 2000 年 6 月 1 日 ---2003 年 入職的文職公務員在 “ 3+3 ” ( 1 ) 的聘用條款下,其 “ 後 3 ” 只獲政府 5% 的供 款 率,並非為 15% 。其後至 2010 當局取消 “ 3+3 ” ,改為 3 年試用期, 而 3 年至 15 年 服務年期者獲 15% 供款率。 在“ 後 3 ” 只 得 5% 供款率 的公務員,應予以考慮作出調整。 | 第 11 段: …… 為符合上述保持政府就公積金計劃的整體財政承擔不超逾薪酬開支 18% 的準則,政府在提高 2015 年 6 月 1 日或之後受聘的公務員的退休年齡時,推出了另一個適用於這些公務員的公積金計劃供款表 ( “ 2015 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 ” ) 。該兩個供款表載於附錄。與原先的公積金計劃供款表比較, 2015 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下不同級別所需無間斷服務年期有所延長。 第 12 段: 鑑於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與在 2015 年 6 月 1 日或之後受聘的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及條件大致相同,我們認為把兩者的退休福利看齊的做法恰當。我們建議,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應由實行日期 ( 見下文第 18 段 ) 起轉移至 2015 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 第 13 段: ……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委託進行的精算研究結果,假如推出選擇方案而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維持不變,與基線情景 ( 即沒有推出選擇方案 ) 相比,政府就公積金計劃作出的額外供款到 2057 年將接近 291 億元;但若轉換公積金計劃供款表,額外供款則為 58 億元。雖然政府就公積金計劃的供款仍未超逾薪酬開支 18% 的上限,但從審慎運用公帑的角度來看,加入上述規定的理據充分。 第 17 段: 合資格公務員在作出選擇後不可撤回,也就是說,當他們已選擇延遲退休並轉移至 2015 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後,便須在剩餘的服務期內沿用該供款表。同樣,合資格公務員如選擇不延遲退休,日後亦不得再就此作出選擇。 | 選擇延遲退休的公務員在實行日期起,按其服務年期轉移至2015 年公務員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 過去的供款則不會有變動。其做法省卻不少行政費用。 但初步看來, 選擇延長退休年齡 的合資格公務員若 65 歲 ( 文職 ) 、 60 歲 ( 紀律部隊 ) 退休,並能工作至退休年齡,其 公積金計劃整體供款沒有減少,但若在 60-64 歲 ( 文職 ) 、 55-59 ( 紀律部隊 ) 離職,其整體公積金會有損失。故此, 計劃將會因要轉移至 2015 年公務員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 , 延長退休年齡的吸引力會因此有負面影響。 “ 後3 ” 5% 的供款率未有調整 ; 但在2000 年 6月 1日 ---2003年入職 的 文職 公務員若選擇延長退休年齡 , 在轉換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率前 ,有較長工作年期領取2000 年的供款率。 |
2. 紀律部隊職系 2.5% 特別供款在延長退休年期中提早退休應予以發放 √ 由於紀律部隊特別是前線人員一般需 較多體力以應付工作上的需要,故此,在選擇延長退休年齡時實難預料 55 歲後的健康狀況,故因健康理 由、 家庭有嚴重變故而需照顧家人, 等等, 而在延長退休期內提早退休 , 應予以發放 2.5% 特別供款。 √ 有 關延長退休期內提早退休予以發放 2.5% 特別供款應寬鬆處理,以利部門有效人力資源管理。 | 第 20 段: 選擇延遲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可在下列情況(或其他指定情況)下,提取政府按公積金計劃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和特別紀律部隊供款的累算權益: (a) 當他達到 60 歲(就紀律部隊職系而言)或 65 歲(就文職職系而言)新退休年齡退休時; (b) 當他在給予所需通知後,於延長服務期內提早退休時;或 (c) 當他在最少連續服務滿十年後辭職時 ( 紀律部隊人員如在達到原來退休年齡前辭職,便不會獲發特別紀律部隊供款的累算權益 ) 。 | 本會歡迎公務員事務局接受本會意見,讓紀律部隊職系在延長退休年期 (55-60 歲 )中提前退休可享 2.5% 特別供款。 紀律部隊職系人員在選擇是否延長退休年齡時亦減少了後顧之憂。 申請及通知按原有公務員規例而行,省卻不少行政上不必要的麻煩。 這一方面令紀律部隊職系人員 在延長退休期內有更多靈活性, 另一方面亦是有效管理人力資源 的正面措施,實為雙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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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選擇期 應予充足時間 √ 對個別員工而言 ,是一重要抉擇 。 由於選擇後不能撤回,時間太倉卒, 則 未能予合資格公務員有充份時間考慮。本會提出選擇期應 最少 有 9 個月至 1 年的時間 。 | 第 16 段: 基於需要給予合資格公務員足夠的時間進行事業規劃,同時亦須審慎運用公帑,我們在平衡兩者後認為一年是合理的選擇期。假如合資格公務員在選擇期屆滿後仍未回覆,他會被當作已選擇不延遲退休 。 | 本會歡迎公務員事務局接受本會的意見,給予 1 年的選擇期予合資格公務員選擇。 有關合資格公務員須審慎選擇,經選擇後,不可撤回。 |
4. 對快退休合資格公務員作特別安排 ,免損失選擇機會 √ 盡量安排,免合資格公務員 損失選擇機會; 在選擇延長退休後,可立即生效。 | 第22 段: 部分合資格公務員或會在選擇期內達到現行退休年齡。這些公務員須在達到現行退休年齡前 ( 例如數月前 ) ,決定是否選擇延遲退休,以便局/部門管方有足夠時間處理其個案。如有需要 ( 例如合資格公務員會在選擇期開始後不久便達到退休年齡 ) ,局/部門管方可批准延長他的服務一段短時間,以便有足夠時間處理其個案。在選擇期結束後不久便達退休年齡的合資格公務員,如有需要亦會獲准作短時間延長服務。為免生疑問,就上述的合資格公務員而言,有關選擇會在他確認選擇延遲退休當日後盡快生效。 | 歡迎公務員事務局接受本會意見,盡量安排予合資格人員選擇機會,並在確認選擇延長退休當日後盡快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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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充份諮詢 √ 需讓職方有足夠時間諮詢會員 / 公務員的意見,向當局充份反映;亦平衡有些合資格人員將快退休, 希望早些可選擇, 諮詢期應有 3 個月 。 | 第2 段: 本諮詢文件載列上述新措施的擬議執行框架,歡迎職系/部門管方和職方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提出意見: 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 2 號 政府總部西翼 8 樓 公務員事務局 聘任政策部 電郵: views_retirement@csb.gov.hk 傳真: (852) 2530 1265 | 雖然諮詢期未有 3 個月 ( 由 20.2.2018 至 30.4.2018),考慮有些快將退休的合資格公務員希望早些作選擇 , 2 個月 9 天的諮詢期也可接受。 |
本會歡迎各分會、盟會、會員盡早於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 提出你們對諮詢文件及其他關注問題的意見,繼續力爭進一步優化此延長服務年期的執行細節。意見可電郵lrc@hkccsa.org 或致電 2300 1223 予本會勞動關係委員會跟進。
註 (1) : 在 2000 年6 月1 日 及之後入職的文職公務員,當時按“ 3+3 ” 的條款聘用 ,即 3年試用期加 3年合約期,才確任為長期 聘用 。有些部門在 3年合約期 ( “ 後3 ” ) 只給予5%公積金供款,有些部門則附帶約滿酬金。其後, 2003年 4月凍結招聘 文職公務員至 2008年始恢復招聘。本會一直批評 “ 3+3 ” 不利吸引及挽留人才,長達6年其意義也不大,建議回復 2年試用期後確任長期 聘用 。當局終於2010年 7月 1日取消 “ 後3 ”,改為 3年試用期,而公務員公積金供款過了 3年試用期後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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