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正本清源,懲教結合 促當局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5點意見

 

正本清源,懲教結合
促當局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5點意見



  員會廣泛諮詢會員對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事宜,及公務員事務局2020年7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就公務員宣誓建議的研究進展及公務員政治中立》的討論文件(文件)後,有關詳細意見已於2020年9月28日提交予公務員事務局,促當局從速、認真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真正意義及5點意見 (請同時參閱本期社評:《華員會廣泛諮詢會員意見--特區政府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真義具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 。

本會提出的5點意見詳列如下:

1. 全面解釋「宣誓」的因由、法理依據及相關的條文,令公務員充份了解

  因應越來越多的公務員觸碰了中央的底線,甚至有可能違犯了《港區國安法》明文要防範、制止和懲治的某些罪行(指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宗罪),收緊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第一百零四條毋須公務員宣誓的規定,就不足為奇了。

  由此,在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過程,應充分解釋《港區國安法》第六條、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公務員守則》的相關要求及「宣誓/簽署聲明」的因由理據,令公務員加強了解、加深認識「宣誓/簽署聲明」的必要性,是公務員的合理期望,亦是盡量避免個別公務員因未有被告知相關因由、法理依據、條文等而提出挑戰,實至關重要。

2. 修補、清楚闡釋《公務員守則》及對其內容,給予多渠道的培訓,以釐清疑問、混淆之處

  文件闡釋「宣誓/簽署聲明」此舉為真切地體現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守則》下的一貫責任,使公務員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和要求。但事實上,自1999年《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2009年《守則》公佈後,相關的宣傳、培訓其實少之又少。有公務員同事擔心會否誤觸《守則》、《港區國安法》等規定,這種情況有可能存在,確值得當局關注。

  事實上,當局如任由各級公務員,甚至管理層對《守則》的要旨理解各自演繹、百花齊放,產生不少誤解及曲解,而到頭來若要全部怪罪員工,這並不公道!故此,《守則》首先須宣示、闡釋得清楚明白,避免有容易混淆之處,以便於公務員日常參照、作為指南;而輔以宣傳、培訓,加深認識之。

  《守則》擬稿於2009年出籠前,本會向當局提出不少詳細的反建議,遺憾的是,時任特區政府拒不重視有關增補建議!下述列舉部分為本會當年對《守則》擬稿的意見:

  • 「基本信念」--守則僅把有關基本法方面放在「操守準則」的「堅守法治」項目下,並不足夠,有把《基本法》等同香港法律的貶意;應在「基本信念」的部份,更明確的闡述公務員與《基本法》的關係,並作為公務員基本信念之首。

  • 公務員「政治中立」--雖然《守則》分別於第3.7、3.8及5.7段對「政治中立」有所闡述,但本會當時建議:「鑑於公務員同時兼有特區政府政策執行者、公共服務提供者、政府僱員及市民的身份,恰當處理公務員政治中立問題,可避免導致公務員與政府、其他公務員及市民出現混淆不清的矛盾」;亦建議應增補有關下述內容,使其完整、清晰,包括:

  1. 公務員服務於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服務不受政府的換屆、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的更換所影響;

  2. 公務員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不論這些政策本人是否同意,或是否合符自己所屬意的政黨的政策立場;公務員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將令特區政府得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依法、順利、有效地管治香港,符合香港的整體、長遠利益;

  3. 公務員作為公民的一份子,不論高中低級,當然可以保留本人的政治/宗教傾向、取態、信仰、立場,惟公務員不應因此影響特區政府對市民的服務、不應損害香港特區與中央的關係;

  4. 公務員應在基本法和香港法例的法律框架下對所有政黨/政團一視同仁,不偏向/偏幫或遷就某一個政黨/團,避免捲入政黨政治;

  5. 公務員保持政治中立,忠誠地執行政府的政策,與參與下述事務並無衝突:有關履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事宜;有關執行/宣傳/學習《基本法》的事宜; 依法參與《基本法》規定的國家事務,例如港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依法參與選舉委員會/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選舉;參與中央人民政府、內地地方政府的活動;參與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的交往;參與與其公職並無利益衝突的內地非官方團體/機構的活動;參與慶祝回歸紀念、慶祝國慶、有關國情教育的活動,等等;

  6. 適用於非公務員僱員問題:公務員事務局表明,公務員須恪守這份《守則》闡述的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由於公務員隊伍中有相當多不具備正式公務員身份的合約僱員、暫委法官等,《守則》的各項規定,除個別外,是否適用於他們?當局宜交代。

  本會當年所建議增補的上述內容,雖已事隔11年之久,但對釐清疑問、混淆之處、清楚闡釋《守則》,仍有現實的價值及意義。而因現時《港區國安法》已實施,並汲取過去幾年的經驗教訓,當局亦需及時修訂及補充有關《守則》的「基本信念」及其他部份。

  事實上,據本會諮詢會員的問卷調查顯示,接近四成表示《守則》的內容表述不夠清晰;另透過其他不同途徑了解,會員/公務員亦多表達《守則》內所載「公務員政治中立」有欠清晰全面,有修補的迫切需要。本會相信,真正有意干犯《港區國安法》指明的四宗罪,刻意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的公務員應屬很少數,大多可能只是平時牢騷多多,對特區政府及內地諸多不滿而已。有些公務員或有可能發展為干犯《港區國安法》、違反《守則》,但也可能在認清《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守則》的規定及理據後,懂得分清界線。

  故此,當局在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同時,除了要盡快修補《守則》使之能清晰闡述各項規定及要求外,亦極須彌補各級公務員對《守則》欠缺認識,加緊給予各級公務員不同渠道、形式的培訓,有其必要。例如,有關「公務員政治中立」這項政府重要的原則及政策,認識其正確、準確的概念及要旨,從而掃除偏見、誤解,不致捕風捉影;又藉此掃除一些公務員以走過場的心態應付了事,更可避免不致在矇查查的情況下墮入違規違法之網,而大大減少公務員的擔憂。

3. 應訂明清晰、透明的懲處機制,按程序及時處理

  訂定適當懲處機制、透明的程序,按規定、事實證據及程序處理,才能立竿見影,令行禁止。為免「宣誓/簽署聲明」成為走走過場、為免《守則》成「一紙空文」,「宣誓/簽署聲明」能起重視、遵守、警惕之效,《守則》能起指南、規範之用,在清晰、透明、的懲處機制下,及時處理,可避免紀律鬆弛,警惕以身試法/規的僥倖心態,亦彰顯本港一貫重視的法治精神。

  根據本會廣泛對會員諮詢所收集的意見顯示,大家對違反誓詞/聲明的公務員是否由所屬局/部門作初步處理並交予「公務員紀律秘書處」紀律聆訊,還是成立一個專門的「秘書處」,統一、專門調查/聆訊公務員違反誓詞/聲明的個案,意見參半。前者行政上較簡單、後者是透過專門的「秘書處」冀做到專業、精準、公正;兩者的優點確要兼顧、平衡,以收予其懲而毖後患之效。

4. 「宣誓/聲明」的內容

  本會經由不同途徑了解到會員絕大部份都認同誓詞/聲明內容應包涵公務員:擁護《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遵守《港區國安法》、效忠特區政府、恪守《公務員守則》、遵守公務員政治中立、盡忠職守,即內容是公務員現時已需擁護/遵從的。其實,即使過往並無「宣誓/簽署聲明」的要求,若以為公務員擁有任意違反《基本法》及《守則》的自由,這只是一廂情願的誤會,也因當局過去尚未意識問題的複雜及嚴重性而少作為、不作為而已。

5. 進行「宣誓/簽署聲明」宜嚴肅、簡單、可操作

  文件建議由2020年7月1日起入職的公務員和日後獲推薦升職/轉職者須簽署聲明;現職公務員則先安排擔當重要角色或較高職級的公務員,以及職務較為敏感的紀律部隊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律政人員等先「宣誓/簽署聲明」;其餘文職人員則安排隨後進行。在形式方面,文件建議有部份公務員應以宣誓方式進行,例如首長級中較高職級的公務員;其他的公務員則待定。

  根據本會收到的意見反映,過半數認為既然全體現職公務員都必須進行「宣誓/簽署聲明」,應可同步有序的進行,而宣誓或簽署聲明均為合適。

  本會建議為體現和彰顯全體公務員一致、一貫的憲制責任,為減省行政工作、避免未來因可能的疏漏而帶來的麻煩,除首長級及職務較為較敏感的人員應以宣誓方式,其餘的公務員應可採用簽署聲明的方式,有序按局及其下屬之署/部門依次嚴肅、認真的進行。

  本會誠望當局能認真考慮本會上述的5點建議,使「宣誓/簽署聲明」不單是應對法例要求及政治現實,而是真正能彰顯其正本清源、懲教結合、建設可靠堅實的施政支柱的重要、深遠意義。

華員會廣泛諮詢會員意見 特區政府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真義 具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

 

華員會廣泛諮詢會員意見
特區政府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真義
具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

  務員事務局於2020年7月15日來信本會,諮詢本會關於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事宜,及其2020年7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就公務員宣誓建議的研究進展及公務員政治中立》的討論文件(文件)的意見。

  剛剛於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港區國安法》第六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亦因應去年反逃犯條例修例風波仍熾烈之時的立法會11月4日會議上通過動議,促請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發佈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文件為此公佈了要求由今年7月1日或之後入職及現職公務員,均須「宣誓/簽署聲明」,文件亦闡釋此舉為「真切地體現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守則》)下的一貫責任」,使之「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和要求」。

  由此看,要求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已成了法律上的要求,是政治的現實,爭辯同不同意、反不反對已不切實際。然而,如何令「宣誓/簽署聲明」事宜能達到其真正的意義--正本清源、懲教結合、促使特區政府建立一支施政上可靠堅實的公務員隊伍。這是「宣誓/簽署聲明」的真正意義,亦是特區政府在落實的過程中應所重視、擔當及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

  由於本年7月初本港的第3波新冠肺炎不斷肆虐,公務員事務局於8月忙於籌辦於2020年9月1進行的「普及社區檢測計劃」,致公務員事務局聶局長與本會及公務員團體有關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的會面交流延至9月22日才進行。

  期間,本會分別於7月11日、8月11日發出電郵及於9月3日發出調查問卷,廣泛徵詢會員代表、分會執委、盟會及全體會員的意見。會員代表、分會執委及會員反應熱烈,意見多元及具參考價值。會內亦舉行了多次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分析不同意見的利弊及可行性。本會的詳細意見已於2020年9月28日提交予公務員事務局 (詳情見本期《公務員宣誓、政治中立知多少》專輯另文:正本清源,懲教結合,促當局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5點意見)。

  「宣誓/簽署聲明」不單是應對法例要求及政治現實,後續的跟進更重要是懲教結合--給予全體公務員的相關培訓課程內容應更系統化、更具針對性,全面、正確認識《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公務員守則》、釐清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正確內涵;以澄清誤解、糾正謬誤,使公務員的言行知所適從、各級公務員知所遵循、社會各界知所辨識。訂立清晰、透明的懲處機制是立竿見影、懲前毖後。

  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的真正意義,是正本清源的過程,是促使特區政府建立一支對特區政府負責、一支可靠堅實的公務員施政支柱的過程。這是特區政府敢於擔當、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

2020年7月16日 星期四

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的由來及最新走勢話你知

 

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的由來及最新走勢話你知


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的由來

  為保障回歸後,若政府一時未能從一般收入帳目支付公務員退休金,可有緩衝之途,本會前會長郭元漢在1986年率先要求成立「公務員長俸儲備基金」,現稱「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Civil Service Pension Reserve Fund)。

  為此,本會作了歷時9年的不懈努力。爭取時,本會作了詳細分析研究,提出了有關基金的規模、管理、使用等細節的具體建議。1992年,時任會長黃河更曾率領本會代表團親赴北京和倫敦,會見時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和司長王鳳超,以及英國外次顧立德和負責香港事務的官員,進行遊說,最後贏得了中英兩國政府的共同支持。1995年1月25日,港英立法局根據香港法例第2章《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通過決議,成立〝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
 

未雨綢繆,本會積極建議、務實取態,減少後顧之憂 

  本會原來提議,需要動用基金時,政府財政必定處於極度嚴重水平,恢復元氣需時,因而基金的規模應可支付5年退休金開支的水平,但考慮到1992年中英兩國政府達成的新機場諒解備忘錄,港英政府只應允預留區區250億元給將來的特區政府,本會採取務實態度,接受港府的意向把基金每年度的結餘,至少維持在該年度退休金的預算開支水平。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於1995年2月17日批准從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撥出70億元注入基金。

  基金的設立大大減少了公務員的後顧之憂,既保障了公務員的合理權益, 也穩定了公務員隊伍,為香港的順利過渡作出了貢獻。1996年起,在本會的建議下,政府每年均向中央評議會職方提交《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週年報告》 
 

基金週年報告

  根據政府向中央評議會職方提交的《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週年報告》,截至2020年3月31日,基金累積投資總收入232億元,2020-2021年度基金的期初結餘為394.3億元,預計投資收入為15億元。政府按機制從一般收入帳目轉撥18.4億元入基金,使基金期末結餘預計達到427.7億元,不低於2020-2021年度退休金預算開支412.6億元。自基金於1995年成立以來,政府未有從基金支取任何款項,亦預期不需要在2020-2021年度動用基金支付任何款項。

2020年7月15日 星期三

公務員退休金調整與公務員年度薪調的原意、機制各異,不可混為一談 2020/21年度公務員退休金按法例跟CPIA上調2.9%

 

公務員退休金調整與公務員年度薪調的原意、機制各異,不可混為一談
2020/21年度公務員退休金按法例跟CPIA上調2.9%

  政府於6月19日刊憲公布公務員退休金及合資格遺屬撫恤金上調2.9%,由2020年6月底開始發放,並追溯自2020年4月1日。惟有關調整安排不適用於未屆正常退休年齡而退休,而不符合資格獲調整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根據《退休金(增加)條例》、《孤寡撫恤金(增加)條例》及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平均每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CPIA)2.9%的增幅,按既有的機制而作此決定。本會退休會員如沒有如期收到經上調的退休金,或有其他疑問,歡迎在辦公時間致電2300-1223(吳小姐)查詢。

  消息公佈後,有些〝群組〞迅即發出誤導、煽動性的訊息:〝什麼政府帶頭破壞機制,現職做生做死不如退休,無良政府寧願加退休金卻剋扣現職公務員的薪酬加幅……〞;明顯是混淆視聽、煽動及製做不同公務員群體的分化、對政府的不滿。

  一如上述,政府上調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是依從機制、法例,按CPIA的增幅調整的。

  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是固定的,尤其接近佔整體公務員近9成的中、低級公務員,其退休金金額本已不多,如沒有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調整,退休金就會隨著年月,被通脹蠶食,退休後生活則難以維持很基本的保障。

  而公務員年度薪酬調整是另一不同的機制,涵蓋有「公務員可分享經濟成果,亦需分擔經濟下行的困難」(share the ups and downs of the economy) 的原則,亦一向考慮“一籃子”因素 (包括:①薪酬趨勢調查淨指標;②生活費用的變動;③香港的經濟狀況; ④政府的財政狀況;⑤職方對薪酬調整的要求;⑥公務員士氣,或其他實時的特殊相關因素);還有〝低層跟中層〞的安排,以決定公務員的年度薪酬調整。

  以2018、2019年為例,公務員年度薪酬調整按上述的〝一籃子〞機制,分別上調4.06---4.51%、4.75---5.26%,遠高於CPIA指數;但今年香港的經濟狀況嚴峻,政府決定凍薪。退休公務員則按法例跟CPIA指數調整,分別於2019、2018年上調2.2%及2.7%,今年則為2.9%;但若香港經濟情況持續惡化衰退,政府未能從一般收入帳目支付退休金,則需動用「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支付或最終不排除未能支付 (本會在上世紀80年代未雨綢繆,作了歷時9年的努力,爭取成立「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詳情可參閱本期另文:《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的由來及最新走勢話你知》)。由此,可見兩種不同機制的原意、方法各異,其達到的效果亦不同。但無可避免直接受到社會經濟情況、政府的財政狀況的影響。故此,香港被「攬炒」經濟,肯定有害無益,公務員也不能置身事外。

 新冠肺炎疫情下,旅行獎勵形同「得個桔」?

放心!當局已放寛享用旅行獎勵計劃的限制



  務員事務局在2019年4月15日發出的公務員事務局通函8/2019號,公布2019/20年度〝長期優良服務公費旅行獎勵計劃〞(計劃)正式名額。其中第11(a)段規定:〝得獎人員(及同行人士)必須在二零二零年三月底前或退休前休假結束之前(以較早者為準),啓程前往香港以外地方作來回程旅遊一次。〞

  今年年初,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保安局向香港以外地區發出紅色旅遊警示,強烈勸籲港人避免出行;疫情肆虐,本港及不少國家/地區亦在出入境時實施檢疫隔離措施。因而,本年第4季可望到外地旅遊的可能性也是未知之數。本會收到不少會員求助/查詢,急於了解當局對已獲獎者是否有特別安排?否則在現時全球疫情仍緊張之際,旅行獎勵形同「得個桔」!

  於2020年8月中本會向公務員事務局負責官員詳細了解,局方早前公布將回程日期延至2020年9月底,而在7月時因疫情未見紓緩,該局再次通知各局/部門放寛通函第11(a)段的規定至2021年3月底。換言之,作為特別安排,獲獎人員(即使屆時已結束退休前休假)只要在2021年3月底前完成行程即可。局方並打算若屆時疫情仍嚴峻,不排除進一步再度放寛通函第11(a)段的規定。

在經濟嚴峻動盪下進行薪酬水平調查極不合時宜

 

在經濟嚴峻動盪下進行薪酬水平調查極不合時宜

  公務員事務局於2020年6月18日來函有關續進行薪酬水平調查事,本會對當局有意正值香港社會及經濟處於極為動盪、特殊的情況下,進行公務員薪酬水平調查,甚表詫異!本會隨即於2020年6月29日去函當局強烈表達本會的意見。

  本會自1986年至今,參與了各次的薪酬水平調查及入職薪酬調查,包括2018-19的《薪酬水平調查及入職薪酬調查檢討》,一向都以十分認真、負責任的態度參與了整個過程,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2006及2012年的薪酬水平調查,至2018-19年的調查檢討都是倉卒完成,未有充分考慮各方面問題,亦沒有充份諮詢職方及在一些重要問題上與職方尋求共識。在調查方法上及應用調查結果上,一直問題多多,已令公務員積累了不少怨氣與不滿!
 

2018年《薪酬水平調查檢討》為炒冷飯式、沿地踏步的檢討

  薪酬水平調查方法的〝廣義屬系介定法〞是一個高度概括、粗疏籠統、極為糢糊的調查方法。在過去兩次調查(2006、2012)中,不論在公、私營職位配對及比較方面,都存在粗疏籠統的亂配、錯配情況,致令公、私營職位比較被詬病為〝橙與蘋果〞式的比較。而在調查結果誤差相當高的情況下,應用調查結果又完全沒有兼顧公務員工作的〝多樣性〞及〝特殊性〞,只求其了事、機械式以正負5%為界線,令其公信力被受嚴重質疑。

  鑑於薪酬水平調查涉及所有公務員文職職系,影響深遠,玆事體大,本會分別於2017及2018年4次去信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薪常會),表達本會對2018年《薪酬水平調查及入職薪酬調查檢討》的強烈意見。遺憾的是,薪常會並沒有認真了解本會的意見,在10年一次檢討的《第59號報告書》中,除曲解本會的意見外,更迴避與調查有關的重要關鍵問題。《第59號報告書》涉及5個海外國家公務員薪酬安排的研究,全部5個海外國家都不進行公/私營比較的薪酬水平調查,或類似的調查來釐定其公務員薪酬;但薪常會卻沒有根據研究的結果,解釋為何本港公務員仍要定期進行6年一次的薪酬水平調查?事實上,《第59號報告書》不論在調查方法、調查結果應用均流於沿地踏步,未能改善其嚴重的缺陷及極之低落的公信力。本會亦已於2019年1月致函當局表達對《第59號報告書》的強烈意見 (詳細內容見〝《第59號報告書》淪為炒冷飯式撿討〞及〝《第59號報告書》:迴避重要關鍵問題〞二文)。
 

公/私營性質截然不同,在經濟動盪、低迷之際強行進行調查極不合時宜

  當前,在全球疫情仍繼續爆發中,在本港經濟動盪、低迷之際,不少私營公司會採取一些特殊的薪酬手段在逆境求存求穩,而政府某些紓困措施亦一定程度影響私營公司的薪酬措施。鑑此,現時強行進行薪酬水平調查,將令原已誤差相當高的調查結果,其客觀性、準確性、可應用性受到進一步的扭曲。此外,《第59號報告書》對調查結果的應用只「炒冷飯」式的照跟過去,仍然是求其了事、機械式的以正負5%為界線,對公務員的薪金級別作出調整。這無疑將在公務員隊伍中製造極大的不公及爭議,在社會上製造分化,徒添煩添亂!

  事實上,公務員與私營公司性質上截然不同;私營公司彈性大,靈活性強,經濟好轉可迅即對員工的薪酬作出調整;反之,公務員的薪酬水平受機制固有6年或更長時間的規定所限,未能在經濟好轉立刻作出調整。故在經濟收縮下滑的時候進行調查,其調查結果將做成對公務員薪酬水平長期的扭曲、不公平,並會引致持續不斷的爭議。

  在此經濟嚴峻的情況下,進行〝橙與蘋果〞式的公/私營薪酬水平比較,無疑是自毀本已岌岌可危的薪酬水平調查的公信力,對維持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的公信力亦有害無益。

當局應切實與本會及職方磋商,尋求在何時及如何進行調查的共識

  本會於2020年6月29日去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嚴正指出在本港際此亟需公務員隊伍及全社會團結抗疫、復甦經濟的關鍵時刻,急於進行有損公務員隊伍穩定、社會團結的薪酬水平調查,極不合時宜!本會誠望當局切實與本會及職方磋商,尋求在何時及如何進行公務員薪酬水平調查的共識。

局長於高級公務員評議會會議上作出積極回應,薪常會將於8月先諮詢職方意見

  本會去信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7月初的高級公務員評議會會議上,作出積極回應,並表示薪常會將於8月先諮詢本會及職方有關何時及如何進行公務員薪酬水平調查的意見。本會期望當局及薪常會認真考慮本會上述的意見,不要僵化、例行公事式的進行薪酬水平調查,切實與職方磋商,尋求共識,至關重要!

留意!勿走漏眼! 公務員選擇延遲退休申請將於9月16日截止

 

留意!勿走漏眼!
公務員選擇延遲退休申請將於9月16日截止

  本會早於2015年,用了兩年多,全力爭取讓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入職 (「前新制」)的公務員可選擇延遲5年退休 (即文職由60歲提高至65歲,紀律人員由55歲提高至60歲),卒於2017年成功爭取!

  2017年10月11日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明確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年初落實及諮詢職方有關讓「前新制」公務員自願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文職)或60歲(紀律部隊職系)退休。本會隨即透過高級公務員評議會會議及於2018年1月31日與公務員事務局的非正式會談中,表達對有關「前新制」公務員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細節安排的意見 (詳情可參閱本會e-華員報2018年3月號第234期、2018年5月號第235期及2018年7月號第236期)。

  就此,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7月27日發出公務員事務通告第4/2018號,闡述「前新制」公務員可自願選擇延遲5年退休的詳情。

  根據政府提供給立法會的資料文件,截至2020年2月16日,合資格人員56,209名中,已有接近一半,即27,421人選擇延遲5年退休。有關人員按所屬薪級表劃分如下:

薪級表

合資格人員

申請人員

比例

首長級/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表

142

16

11%

總薪級表

33085

15297

46.24%

紀律部隊職系相關薪級表

21017

10246

48.75%

第一標準薪級表

1965

1862

94.76%

總數

56209

27421

48.78%

  對大部份「前新制」並已通過試用期的合資格公務員來說,其選擇期最後一天是2020年9月16日。請注意有關選擇屬一次過,一經作出不可更改,有意申請者除留意截至日期外,其他應考慮事項可參考本會e-華員報2018年9月號第237期的有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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